大畜卦主要是从对待家畜的不同方式来判断事物的吉凶。在古代,牲畜是除人之外最主要的生产力和除土地以外最主要的生产资料,还是战争的重要工具。因此古人对牲畜的饲养和管理非常重视,并专门颁布了针对牲畜的法律厩律。
最早记载对饲养牲畜设立官职的是《周礼》,里面记载当时专门设立了牧人掌管六性的放牧,以供祭祀;设立牛人掌管国家牛的养殖,以供战争之需。到了秦朝,出现了《厩苑律》、《牛羊课》等专门针对牲畜管理的法律条文。当时朝廷中是由内史、太仆、太仓等官分管饲养事物,在地方则由县令、丞、都官管理,不过具体的工作是由他们的下属负责,当时专门为饲养设立的官职有田啬夫、厩啬夫皂啬夫、佐、史、牛长、田典、皂和徒等。
为了能让饲养者和管理者对饲养工作更加用心,当时设立有定期的检查评比制度。每年的正月是考核期,成绩优异的会受到奖励;如果不按时参加评比,或者在评比中位列下等,饲养者和管理者都会受到处罚。考核的标准要看牲畜的繁殖能力,如十头成年的母牛中如果有六头不生小牛,十头母羊中如果有四头不生小羊,就是啬夫和佐工作不力,要受到处罚。死亡率也是考核的标准,各县、各都官都有驾牛,如果十头牛一年死了三分之或者不满十头牛的一年死了头以上,所属的县令、丞、都官以及主管饲养的官吏和饲养牛的徒不仅要受到处罚,还会获罪。对军马的评比中,如果发现没有调养好马匹的,也会被列为下等,县令、丞、都官都会受到惩罚。
在日常的饲养管理中,如果不善待牲畜也会遭到处罚。如果伤害了用于驾乘的马匹,马匹的皮破了寸,就要罚一盾钱;破了两寸,就要罚两盾钱;如果破损处超过了两寸,就要罚一甲。驾完车的马匹应该及时卸装备,以减轻马匹的负担,如果不及时卸套,饲养者将受到惩罚。
如果牲畜死了,必须及时上报给所在的县,县检验后则要及时将死的牲畜上缴。如果因为不及时上缴导致牲畜腐烂的,就要按照牲畜未腐烂时的价格进行赔偿。如果是朝廷用的牛马,则应该将其卖后的价钱上缴,如果所卖的数目少于规定数目,则应该由使用者补足后再上缴。
除了这些国家所有的牲畜的管理规定外,还对所有牲畜的所有权进行了保护。在秦朝法律中,牲畜是重要资产,如果有人偷盗猪、牛、羊、马等牲畜的,将受到相应的惩罚。
后世的厩律在秦朝厩律的基础上更加细化,到唐代基本定型,之后的厩律与唐朝的基本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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